{{ $t('FEZ002') }} 教導處|
說明: 一、依據「屏東縣立高中暨國民中小學辦理軍公教遺族、身心 功能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注意事項」辦理。
二、為維護學生及家長之權益,請學校轉知符合資格學生提出 申請,並請詳加調查資格或直接與家長聯繫,以協助提 報。
三、新案申請對象為「新(轉)入學之學生、新發生之軍公教遺 族或身心功能障礙榮軍子女」,應另檢附資料如下:
(一)新案申請書一式2份。
(二)撫卹證件影本:依個案情況提供,可為撫卹令(公文)、 卹亡給與令、撫卹金分領證書、年撫卹金證書、撫卹金 證書或傷殘撫恤令。
(三)申請身心功能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者,須另提供 戶口名簿或退役令影本資料。
(四)前述相關資料,請先掃描成PDF檔並於115年5月20日前 Email至承辦人信箱(a330167@oa.pthg.gov.tw)進行初 審,確認無誤後再併同其他舊案檢送相關資料。
(五)為免信件接收失敗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,請各校承辦務 必於送出E-mail後約5至10分鐘,致電本案承辦人確認收 件情形。 (六)新案申請注意事項:1、報本府審核之證件,一律使用影本,惟學校應就正本 查驗後,於影本註明「影本與正本相符」字樣戳章, 並加蓋查驗人職名章,以昭負責。 2、請學校依資料確實審核「功勛類別」及「補助類別」 (全公費、半公費、學雜費補助),資料審核相關問題 請逕洽本案承辦人。
四、其他注意事項:
(一)學雜費及書籍費若已減免或免繳者,不得再請領本補助 之該項費用。軍公教遺族、身心功能障礙榮軍子女同時 符合此一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,僅能 擇一申請不得重複。
(二)軍公教遺族學生之父母之ㄧ為現任軍、公、教人員,如 擇領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者,學校承辦人員需審查申領 學生父母服務單位出具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證明書, 以免重複領取。
(三)軍公教遺族子女經核定公費後,因故輟學離校,已發之制服費、書籍費不予回收,主食費、副食費發至該生離 校當月止。
五、請以A4格式造冊,填妥優待名冊、印領清冊正本一式3份 (私立學校需另附學生印領清冊),並加蓋學校關防;於115 年5月31日前2份寄送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申請,信封上 請註明「OO學校申請114-2軍公教遺族暨身心功能障礙榮軍 子女就學費用」,1份留校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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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5-06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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