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|
各級學校處理旨揭教師退休案時,應踐行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程序,並確依下列管控流程辦理:
(一)由服務學校即時召開教評會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,就現有相關事證審酌是否依法
令作成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,或移送懲戒。
(二)如認為無須依法令作成前開決議並同意受理其退休申請時,請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資料,先行函報本府(教育處)核准。
(三)嗣經本府(教育處)核准後,請檢具核准函及退休相關申請資料,函報本府核辦退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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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9-09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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